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利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利君没收财产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8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利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与高利君没收财产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利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高利君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已经从被执行人高君利银行存款中扣划人民币3356.6元,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利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利君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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