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华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石洪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尹廷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高华忠与被告石洪春、尹廷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高华忠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华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华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