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光辉,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关于李光辉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因李光辉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李光辉无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树田 审判员 任英武 审判员 杨劲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