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光辉,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关于李光辉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因李光辉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李光辉无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树田 审判员  任英武 审判员  杨劲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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