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向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侯兴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侯向东与侯兴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向被执行人侯兴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兴隆的银行存款9000.00元(其中本金元,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孝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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