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寰建(北京)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15层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5793735N。
法定代表人:柳国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国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57308460F。
法定代表人:宋泽楼,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安徽沣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鲖阳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WH7Q92。
法定代表人:王泽锋,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寰建(北京)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柳国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安徽沣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7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中寰建(北京)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沣泽悦城商业综合体及酒店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其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其公司住所地,即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柳国锋上诉称,其为中寰建(北京)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一,案涉《沣泽悦城商业综合体及酒店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其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中寰建(北京)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案涉《沣泽悦城商业综合体及酒店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是就工程承包内容及施工方式、工期、质量、安全标准、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结算等内容进行的约定,结合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临泉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