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孟花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藤,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刘清,男,约60岁,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村民,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孟花荣、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日作出(2019)鲁0503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鲁0503民监1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孟花荣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花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予孟花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孟花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凡梅 审 判 员 刘晓蕊 人民陪审员 赵守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