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旭文
被执行人张建平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文与被执行人张建平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张建平无房产、未注册农业合作社。其名下的存款10916.30元已冻结划拨由申请执行人领走。被执行人拥有的速腾牌(甘P86125号)轿车、捷达牌轿车(甘P77755号),经查询被执行人速腾牌(甘P86125号)轿车已报废;捷达牌轿车(甘P77755号),已由被执行人姐姐张红瑞当作废铁已变卖。我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其名下还有21.76万元贷款未偿还。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9日被合作市纪委以合纪字(2020)17号、58号给予张建平开除公职、党籍的决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