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亚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松县。
被告:周召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亚青诉被告周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朱亚青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亚青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亚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亚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