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三征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水源镇。 法定代表人:陈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祥,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段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李留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阳谷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三征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斌、李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辽宁三征化学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三征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4.00元,减半收取912.00元,由原告辽宁三征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滕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