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经济开发区纵七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伟,饶阳县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西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衡水市饶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西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