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533701。 法定代表人:孔令军,职务:总经理。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林,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沈兴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兴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立案受理后,经本院查实,沈兴灿因死亡已于2019年1月25日注销户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前,沈兴灿已经死亡,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免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梅有恩 审 判 员 高雪雄 人民陪审员 杨仲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