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卜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桃路桂苑小区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颜昌华,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卜晓玲与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湘0903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卜晓玲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当日即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若干,但是无余额。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有房产已经抵押或者其他案件查封。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查询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查得知,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卜晓玲,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831.05元,尚有50931.0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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