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士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浚县拼赢服装加工厂,住所地:浚县屯子镇北孙庄村。
投资人:张慧铭,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慧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士芳与被告浚县拼赢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拼赢服装加工厂”)、张慧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士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拼赢服装加工厂、张慧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士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9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以1698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日,被告因服装厂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张士芳分两笔借款共计169800元(两笔借款分别为27200元、142600元),均写有借据。之后,原告每年均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无钱拒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拼赢服装加工厂、张慧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日,被告拼赢服装加工厂、张慧铭因服装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张士芳分两笔借款27200元、142600元,共计1698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被告向原告张士芳借款169800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69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按2021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浚县拼赢服装加工厂、张慧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士芳借款169800元,并自2021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张士芳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被告浚县拼赢服装加工厂、张慧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