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岭北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珠穆朗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铁岭北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辽宁珠穆朗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珠穆朗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将查封情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暂不进行处置,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