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佳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河北淳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张举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郭秋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王佳宁与被告河北淳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7月6日,原告王佳宁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佳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佳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1元,由原告王佳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