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会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平顶山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会贞与平顶山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豫0403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平顶山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4100/1551/6170/5020/30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路支行)予以冻结(限额4875735元)。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会贞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PZPP21410102040000000014)作为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会贞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平顶山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4100/1551/6170/5020/30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路支行)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平顶山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4100/1551/6170/5020/30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路支行)的冻结(限额487573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会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