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守真,女,汉族,37062819600517414X,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执行人:李滋占,男,汉族,622323197409161935,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守真与被执行人李滋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巴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3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守真要求被执行人李滋占支付农资款78472.54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滋占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后果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滋占名下的证奍、保险、银行存款、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冻结扣划账户存款8102.17元,并于2021年9月26日支付与申请人;
4、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委托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所地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社保、保险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5、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吉利牌车辆,是2013年1月注册的,该车辆现在在哈巴河县交警大队旁边修理厂放了五六年了,没有什么价值,我院并未采取扣押手续;
6、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8472.54元,已执行到位案款8102.17元,未执行标的为70370.37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077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