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登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方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化县职工,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登朝与被执行人方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方鸽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工资可供执行,而方鸽平的工资因另案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刘登朝已在王澄源与方鸽平一案中参与分配。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