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茜茜,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周明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偿款163,197.38元;2.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7,946.77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以171,144.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保险金额为237,800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缴纳日期为约定扣款之日,月保费率1.2%,每月保险费为2,400元;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被告与被保险人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原告系被告的保证人。被告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被保险人发放的贷款200,000元,原被告的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拖欠被保险人任何一期贷款达80天(不含),原告即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理赔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理赔款项、未付保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它费用等。现因被告未继续按照贷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保险人支付代偿款163,197.38元,故依法取得代位向被告求偿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保险人)与被告(投保人)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所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XXX楼XXX-XXX单元、XXX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明确约定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保险人(原告)住所地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志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萍 书 记 员 刘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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