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荣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素凤,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港市思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产业园(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勇,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凤章,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蒙荣进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思扬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扬木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蒙荣进上诉请求:1.判决确认其与思扬木业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思扬木业向其支付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7736.60元;3.判决思扬木业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946.37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蒙荣进与思扬木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1.蒙荣进入职时的招聘单位是思扬木业,入职后思扬木业发放加盖其公章的职工证。2.蒙荣进所做的工作,是思扬木业的业务范围。思扬木业出具

蒙荣进的旷工单,并出具《通告》终止与蒙荣进之间的劳动关系。蒙荣进实际上的用人单位是思扬木业,受思扬木业安排工作、考勤。因此蒙荣进与思扬木业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二)蒙荣进与案外人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为蒙荣进缴纳社保,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与蒙荣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并不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

被上诉人辩称

思扬木业辩称,其与蒙荣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蒙荣进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蒙荣进从未受思扬木业安排、管理,所从事的有劳动报酬的工作不是由思扬木业安排,思扬木业也未向其支付过劳动报酬,蒙荣进请求确认其与思扬木业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根据蒙荣进与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守则》,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为蒙荣进缴纳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等,足以认定其与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与思扬木业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原告诉称

蒙荣进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其与思扬木业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思扬木业向其支付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7736.60元;3.判决思扬木业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946.37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3日,蒙荣进与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1日止,合同约定蒙荣进的岗位为刮灰,工资计件计算(包含基本工资1450元,社会保险费约1160元),蒙荣进每月的工资由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蒙杰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为蒙荣进购买有社会保险。蒙荣进在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守则上签字。疫情期间,为方便进、出厂区的管理,思扬木业为蒙荣进制定了其公司的职工证。2020年3

月16日,蒙荣进在工作中左脚被木板砸到受伤,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蒋德朝将蒙荣进送到贵港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3月19日出院。2020年3月20日,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为蒙荣进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3月25日,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港南人社工伤认字[2020]21号工伤决定书,认定蒙荣进的受伤事故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2020年5月11日,思扬木业在厂区门口张贴终止与蒙荣进劳动关系的通告。

蒙荣进就劳动关系问题向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蒙荣进与思扬木业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思扬木业支付蒙荣进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5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736.6元;三、思扬木业支付蒙荣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9946.37元。该委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如下裁决:一、蒙荣进与思扬木业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蒙荣进的其他仲裁请求。蒙荣进不服该裁决并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因租用思扬木业的厂房,故蒙荣进的上班地点系在思扬木业的厂区内。蒙荣进与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工作的安排、考勤、工资的发放等均由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负责,并受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为蒙荣进购买社会保险,工伤认定亦由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为蒙荣进申请,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亦认定蒙荣进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作为蒙荣进的用人单位已承兑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负责工伤保险的责任。蒙荣进既无证据证实思扬木业与其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亦无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及依附关系,本案蒙荣进、思扬木业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用工的实质要件,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蒙荣进请求确认其与思扬木业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蒙荣进要求思扬木业支付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7736.6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946.37元的问题,因其与思扬木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蒙荣进的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蒙荣进与贵港市思扬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1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蒙荣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蒙荣进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蒙荣进与思扬木业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一方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一、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蒙荣进虽主张其与思扬木业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工作上受思扬木业的安排与管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蒙杰靖是以思扬木业的名义向其发放工资。另一方面,结合本案中蒙荣进与案外人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员工守则》、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为蒙荣进缴纳社会保险、人社局认定蒙荣进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贵港市谦利源木业有限公司等到案证据,足以反证蒙荣进与思扬木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蒙荣进主张其与思扬木业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其与思扬木业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鉴于蒙荣进与思扬木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蒙荣进对于思扬木业应当向其支付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736.6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946.37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蒙荣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蒙荣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