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道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道成因与被上诉人李新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6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李道成提交的《购房合同》虽系李道成与李新军签订,但该合同所指的房屋并非李新军所有,而是案外人孟自力为抵偿债务转交李新军出卖。李道成起诉请求的李新军返还购房款及水、电、天然气入户费损失,其所提交的收据载明收款人为孟自力,而该收据同时加盖了弋阳新型社区B2区1#楼售房专用章;此外,李道成提交的水、电、天然气入户费的收据亦加盖了弋阳新型社区B2区1#楼售房专用章。因此,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案外人孟自力应当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6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道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