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方学勇,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方学勇犯盗窃罪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10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退赔款5680元,未执行到位退赔款5680元。本案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方学勇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并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方学勇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学勇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皖10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