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广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多伦县。
被告:石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多伦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广林诉被告石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郝广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给付原告借款4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且同住一村。2018年4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现金后,被告在2018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在借条上签字按印予以确认。约定用一天就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一再推迟给付时间,现拒接原告电话。无奈,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案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基本情况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广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