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兴源街道兴源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街道朝阳沟村(工业园区)。
经营者:王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忠,辽宁红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29号创智港先进制造基地8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经理。
被告:王清鑫,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陆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兴源街道兴源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清鑫、陆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凌源市兴源街道兴源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源市兴源街道兴源顺建筑器材租赁部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市兴源街道兴源顺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凌源市兴源街道兴源顺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