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郜应利,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执行人王明河,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 被执行人魏全勇,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 被执行人张卫兵,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 被执行人新乡市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郜应利与王明河、魏全勇、张卫兵、新乡市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09)牧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6日、2021年5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一辆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申请情人已于2021年2月23日领取拍卖款。 3、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郝章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王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