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曦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复兴村复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MA48RY87X7。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悟博爱医院,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兴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053600120Y。 法定代表人:周胜军,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湖北恒曦康医药有限公司与大悟博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强制扣划大悟博爱医院银行存款436000元,并作出裁定冻结大悟博爱医院在大悟县医疗保障局未拨付的医疗保险款、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限额80万元。现大悟博爱医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湖北恒曦康医药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罗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谈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