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市相山区艾帝尔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经营者:代理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绝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市相山区艾帝尔广告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艾帝尔工作室)与被告安徽绝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帝尔工作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宏,被告绝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艾帝尔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绝策公司立即向艾帝尔工作室支付广告制作安装费用88973.4元;2.判决绝策公司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年利率24%立即支付艾帝尔工作室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广告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0年12月31日应付违约金为42672元,之后每月应付违约金1778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费用由绝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7日,绝策公司因代理见龙府邸房地产项目销售策划的需要,与艾帝尔工作室签订了《见龙府邸户外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绝策公司代理销售的见龙府邸房地产项目的户外广告由艾帝尔工作室制作安装,工程内容为户外广告牌喷绘、写真、布标、写真+KT版、印刷品、活动庆典等;合同金额根据广告价格执行单,安装具体制作面积、位置清单为准;绝策公司应当于2018年10月15日前结清已发生的所有广告制作安装费用,自2018年10月16日起,新发生的广告制作费用结账周期为三个月;如果绝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用,绝策公司应按逾期未付款项的每日3%向艾帝尔工作室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签订后,艾帝尔工作室根据绝策公司的要求制作、安装了绝策公司销售策划代理所需的广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以见龙府邸项目广告制作费用清单(送货单)确认,截止2018年9月27日,艾帝尔工作室分九批次向绝策公司交付制作的广告,并安装的广告,广告费用合计108973.4元。绝策公司没有依约支付全部广告费用,仅向艾帝尔工作室支付2万元,尚欠88973.4元广告费用。绝策公司拖欠广告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向艾帝尔工作室支付88973.4元广告费用,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见龙府邸户外广告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的每日3%违约金过高,艾帝尔工作室自愿调低,按照年利率24%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绝策公司应付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为42672元。2021年1月1日起,绝策公司每月应支付违约金1778元。为了维护艾帝尔工作室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艾帝尔工作室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绝策公司辩称,基于绝策公司与淮北见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见龙公司)签署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之后,在具体的营销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本案广告费,后因见龙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绝策公司所签订的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见龙公司答应剩余广告费由见龙公司承担。绝策公司与见龙公司因合同解除后的遗留问题没有协商一致发生了诉讼,终审判决是(20**)皖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述案件当中,见龙公司曾经提到了其为绝策公司垫付了30余万元的费用,其中就包含案涉的8万余元广告费用,但是终审判决对此没有支持。对于案涉广告费用的支付问题,见龙公司与艾帝尔工作室在2019年2月3日达成了《见龙府邸广告制作费付款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艾帝尔工作室实际已经收取了案涉的广告费。案涉广告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从本案的起诉情况看,见龙公司对于其和绝策公司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事是明知的,对于和艾帝尔工作室之间所达成的广告制作费付款协议也是明知的,所以绝策公司有理由怀疑艾帝尔工作室和见龙公司存在串通的事实。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艾帝尔工作室提交的《见龙府邸户外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复印件、见龙府邸项目广告制作费用清单(送货单)、艾帝尔见龙府邸广告制作费用清单,绝策公司提交的(20**)皖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关于证据七的说明、《见龙府邸广告制作费付款协议》复印件,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0日,见龙公司与绝策公司签订《见龙府邸房地产项目全程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约定见龙公司委托绝策公司对见龙府邸房地产项目进行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2018年5月17日,艾帝尔工作室(甲方)与绝策公司签订《见龙府邸户外广告制作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见龙府邸户外广告制作安装,广告价格执行单(附件1);工程内容为大型户外广告喷绘、写真、布标、写真+KT板、印刷品、活动庆典等;合同金额按照具体制作面积、位置清单为准;合同签订之日起,见龙府邸所有广告制作费于开盘后(最迟2018年10月15日)结清之前所有费用,自2018年10月16日起,广告制作费用结账周期为三个月;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款项,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每日3%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2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乙方负责按质量完成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内容;广告如因质量问题,在正常使用下发生破坏,由乙方负责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艾帝尔工作室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广告制作安装义务。经核算,绝策公司应向艾帝尔工作室支付广告制作安装费用总计110513.4元,绝策公司支付了21550元,尚欠88963.4元。

2019年2月3日,见龙公司(甲方)与艾帝尔工作室(乙方)签订《见龙府邸广告制作费付款协议》,约定:乙方于2018年5月与见龙府邸楼盘代理公司(绝策公司)签订见龙府邸广告制作相关合同,至2019年2月1日共欠广告制作费88963元,因绝策公司资金困难,迟迟不予支付广告费用;经双方协商最终确定费用为8万元,由见龙公司垫付,于2019年1月4日前先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6万元分期支付,以上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艾帝尔工作室自认见龙公司已向其支付广告制作安装费用6万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艾帝尔广告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根据艾帝尔工作室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皖0603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绝策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艾帝尔工作室为此支出保全费12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艾帝尔工作室与绝策公司签订的《见龙府邸户外广告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绝策公司拖欠艾帝尔工作室广告制作安装费用88963.4元。艾帝尔工作室与见龙公司签订的《见龙府邸广告制作费付款协议》确定广告制作安装费用为8万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绝策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应当予以确认。绝策公司应向艾帝尔工作室支付的广告制作安装费用为8万元。绝策公司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见龙府邸广告制作费付款协议》中约定于2019年1月4日前先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6万元分期支付。双方对于剩余款项6万元的付款期限约定不明,艾帝尔工作室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故艾帝尔工作室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绝策公司又辩称见龙公司答应案涉广告制作安装费用由见龙公司承担。但艾帝尔工作室与见龙公司明确约定由见龙公司代为垫付案涉广告制作安装费用,系双方约定由第三人见龙公司向债权人艾帝尔工作室代为履行,并不构成见龙公司对绝策公司案涉债务的加入或者承担。绝策公司另辩称(20**)皖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广告制作安装费用没有支持。(20**)皖06民终***号案件处理的是绝策公司与见龙公司之间的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而本案则是艾帝尔工作室与绝策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综上,对于绝策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艾帝尔工作室自认见龙公司已向其支付广告制作安装费用6万元,该部分债务已得以清偿,艾帝尔工作室要求绝策公司再次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绝策公司尚欠2万元广告制作安装费用未支付。故艾帝尔工作室主张绝策公司支付广告制作安装费用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见龙府邸户外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如绝策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款项,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每日3%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2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综合考虑本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程度,本院酌定违约金参照艾帝尔工作室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故艾帝尔工作室可以要求绝策公司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其超出部分的违约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安徽绝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淮北市相山区艾帝尔广告设计工作室广告制作安装费用2万元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淮北市相山区艾帝尔广告设计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3元,减半收取计1466.5元,由淮北市相山区艾帝尔广告设计工作室负担1243.5元,安徽绝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23元;保全费1270元,由安徽绝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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