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业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谢家寨村大坡组;公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业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业强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业强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或者收益。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未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洪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尚勇 书 记 员 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