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谷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680176359K。

法定代表人:麻秀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荟德,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声国,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瑞建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庆远社区寒婆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5RY59D。

法定代表人:任家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任家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赵云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瑞海建涛商砼有限公司、任家丽、赵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瑞海建涛商砼有限公司、任家丽、赵云清银行存款107663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瑞海建涛商砼有限公司、任家丽、赵云清银行存款107663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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