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兰考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李永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李金龙、李永周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25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令:被告人李金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永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李金龙、李永周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劵、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6月18日,向兰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兰考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无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前琳负有继续向兰考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符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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