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梁修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286号柏庄金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621301。

法定代表人:杨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君,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邓芮、梁修明与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芮、梁修明与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24日经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以减免邓芮、梁修明三年物业费的方式向邓芮、陈修明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与邓芮、陈修明共同至物业公司办理三年物业费减免手续(具体减免方法以双方与物业公司签署确认单为准)。如逾期未能办理,则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按三年物业费金额向邓芮、陈修明支付现金;如物业公司在减免费用期间退场,则至退场之日起未能实际减免的部分,由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自物业公司退场之日起15日内向邓芮、陈修明支付现金;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邓芮、陈修明与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经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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