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曾。
被执行人:彭业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业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保定仲裁委员会(2019)保裁网字第13600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5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业青归还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偿讨追付债权的信息服务费15元;承担仲裁费35元。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保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一案中,是否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彭业青并告知其享有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进行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以及仲裁裁决书是否有效送达被申请人彭业青,均无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在未确认被申请人彭业青是否收悉相关仲裁文书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彭业青放弃自己的权利,进行缺席仲裁,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权利,且未提供裁决书有效送达被申请人的依据,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