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欣,女,****年**月**日出生,彝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系庞欣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何健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庞欣与被告何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庞欣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庞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庞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