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小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罪犯陈小龙200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0年12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9月13日刑满释放。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奉法刑初字第00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8年8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43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1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分别于2017年12月6日、2019年8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21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小龙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罪犯减刑申请书、计分考核明细表、减刑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奖励审批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的证实材料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陈小龙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龙系累犯,毒品再犯,多次犯罪,毒品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申请书、计分考核明细表、减刑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奖励审批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的证实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陈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治康

审 判 员 冉世均

审 判 员 王 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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