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住:太原市。
被告:王某1,住:太原市。
被告:王某2,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不当得利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同日原告陈某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