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华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710000019。
法定代表人:郎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霍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漆晓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第三人: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62652566F。
法定代表人:秦宗发,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万兵、漆晓利、第三人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