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四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梁学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胡四清与梁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56700元。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1、2021年3-8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6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投资)、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本院委托杞县人民法院查询梁学琴不动产登记:没有查到梁学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 3、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管理息系统查询:(1)2016年至2020年,杞县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梁学琴为被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案件合计53件,多数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2019年10月15日,杞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张春山与梁学琴民间借贷纠纷(2019)豫0221执2131号案(标的额42万元及利息),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向申请执行人胡四清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三、本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梁学琴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划拨梁学琴银行存款431.25元、网络资金20.43,合计451.68元,收取案件受理费。2021年8月24日,继续冻结梁学琴工商银行、平顶山银行、中原银行5个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最多31.52元),冻结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2)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3)已采取的惩戒措施;(4)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胡四清对约谈告知情况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已划拨但不足额,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727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俊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