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伊春红兴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吴迪,职务:经理。
被告:刘德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逊克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伊春红兴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伊春红星石油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伊春红兴石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春红兴石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7.5元,减半收取计363.75元,由原告伊春红兴石油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