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白万** 出生日期 1997年9月25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公民身份号码 421302199709254235 住址 湖北省随县殷店镇天河口居委会八组 犯罪前科 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2月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强制措施 因本案,于2021年2月9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羁押场所 无 辩护人 无 开庭日期 2021年3月26日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随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曹伟 起诉书号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2日晚,被告人白万**与白金成在位于随县殷店镇天河口居委会八组的祝如保家中吃饭,期间饮酒若干。饭后,白万**驾驶朱知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甘AQH1**的荣威牌黑色小型汽车往天河口街上行驶。当日20时许,白万**来到位于天河居委会四组的姚文龙家楼下,载上姚文龙和王金洋,继续沿S328省道往随县殷店镇方向行驶。白万**驾车行至S328省道77KM+600M路段处,拐弯时驶入对向车道后避让不及,分别与姜顺伟驾驶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和王林森驾驶的车牌号鄂SC99**小型汽车发生刮擦。王林森报警后与姜顺伟一同对白万**车上的人员进行施救。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白万**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民警随即将白万**带至殷店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并封存送检。2021年2月4日,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白万**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42.7mg/100ml。白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21321120210000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万**承担全部责任,王林森不承担责任,姜顺伟不承担责任。2021年2月8日,白万**与王林森、姜顺伟签订赔偿协议书,并按协议履行后,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人白万**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白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