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晏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被执行人:贵州江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5201033373834141,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
大楼7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俭,。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
0525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7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江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江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江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
用社联合社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4028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