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卫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峪茹(法律援助),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法律援助),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酒泉市宏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杨洪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902599523499A。
法定代表人:陈自彦。
第三人:赵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卫军与被告酒泉市宏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第三人赵建军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李卫军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酒泉市宏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第三人赵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卫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李卫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