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王子永,系主任。
被告陈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刘艳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刘悦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与被告陈生、刘艳秋、刘悦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生、刘艳秋、刘悦海13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告陈生、刘艳秋、刘悦海13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桑秀青
审 判 员 王晓东
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园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