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升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瑞昌市码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贤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升红与被告王贤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周升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升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周升红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章俊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文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