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土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人(同时是申请人杨土妹的委托代理人):温凤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79××××××××。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土妹、温凤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土妹、温凤薇称:被申请人温志亮(男,身份证号:4412021988××××××××)于2010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离家出走至今已八年多。当时租住在端州区,属于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阅江派出所管辖,我们于2010年10月9日上午9时58分到阅江派出所报案,又于2014年4月15日10时30分到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坑口派出所(户口所在地)报案请求帮助。多年来,我们一家人想尽办法,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并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公安网监、新闻媒体等),进行多方多地寻找,依然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于2015年4月8日向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温志亮为失踪人。时至现在,四年已经过去,至今温志亮仍然下落不明。遂向法院请求依法宣告温志亮死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温志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8××××××××。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南山水居D3幢203房,系温超蓝(2017年9月30日死亡)与申请人杨土妹的儿子、申请人温凤薇的弟弟。下落不明人温志亮于2010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租住的肇庆市端州区离家出走至今。温超蓝在2014年向本院申请温志亮为失踪人,经本院刊登公告查找,公告期满后,温志亮仍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肇鼎法民二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温志亮为失踪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温志亮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杨土妹、温凤薇申请宣告温志亮死亡后,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查找温志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温志亮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温志亮经本院宣告为失踪人至今已满四年,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杨土妹、温凤薇申请宣告温志亮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宣告温志亮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温志亮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小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仲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