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干兴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成都市双流区。2017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辩护人冉彤、郭海波,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兴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其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变诉[2017]3号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鸣、刘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干兴艳及其辩护人冉彤、郭海波到庭参加诉讼。其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二次,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干兴艳因对政府拆迁安置政策不满,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等敏感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其中在2014年8月15日干兴艳以上访为名,在非上访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大门前与十多人聚集,采取呼口号等方式示威,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7年1月1日,干兴艳再次前往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并遣返。另查明,2011年2月19日,干兴艳因违法上访被双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被告辩称

为支持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干兴艳多次在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干兴艳当庭辩称起诉指控没有事实依据,自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寻衅滋事主观故意,其上访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犯罪构成,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干兴艳因对政府拆迁安置政策不满,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敏感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其中,2011年3月1日,被告人干兴艳因违法上访被双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14年8月15日干兴艳以上访为名,在非上访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大门前与十多人聚集,采取呼口号等方式示威,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干兴艳再次前往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并被遣返。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被告人干兴艳的到案经过,证实其于2017年1月5日到棠湖派出所接受调查,称自己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不是来投案自首的。

3、被告人干兴艳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3日那天我从北京坐火车回成都,当时我是3号晚上10点钟左右到达的成都火车东站。记不到这次是什么时候去的北京,是去北京旅游。我具体去了哪些地方我记不到了。我一个人去的北京。2017年1月1日那天我正在西单附近的一家商场外围,当时就有警察过来盘查我,喊我出示身份证,盘查我的时候警察使用的盘查我身份证的工具就响了,警察就把我们带到了分流中心,后分流中心就通知了成都市驻北京办事处把我们接到了成都驻京办事处,后成都驻京办事处又通知了当地政府,并当面交涉要把我们安全护送到家,过后,我们社区的妇女主任王某1就把我接回来了。警察当时在那里还盘查了其他的人员,把我们一起接到了分流中心。我不认识那些人,好像是其他省的人员。当时警察在那里还接了有两、三个人。我不清楚那两、三个人为什么会被警察接到分流中心。也不知道北京的警察为什么把我接到分流中心去。分流中心的具体名称叫什么、性质是干什么的,我搞不清楚。被警察盘查的具体日期和时间我记不到了,应该在早上。具体地点不清楚。我记不到当时在分流中心和成都驻京办事处有无见到认识的人了。记不到妇女主任王某1是什么时候来接我的了。我不清楚“中南海”是做什么的,可能就是海嘛。警察盘查我的地方我不清楚,只知道在一个商场的附近,具体叫什么商场我也不清楚。在那张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信访处出具的重点地区上访人员报告单上的人员我只听说过一个叫“胡金琼”的人,我也看到过她,但是不是很熟。我不知道“胡金琼”是干什么的。我在成都驻京办安排的宾馆见过胡金琼。我和“胡金琼”没有交流。记不到之前是否还去过北京。

我之前在北京没有被北京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京公朝行罚决字[2014]0089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那是被陷害的。那行政决定书上的字我记不到是否是我签的。我不晓得被哪个陷害的。我不晓得我因何事被北京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双流县公安局双公(棠)决字[2011]第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是棠湖派出所迫害我的。为何被双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久了记不到了。我只晓得是双流政府的县委书记高志坚给公安局施压迫害我的。你们没有出示我涉嫌寻衅滋事的证据,我听说是双流区新上任的区委书记周先毅当年是县长,我以前反映的违法征地拆迁的事情涉及他,他指令你们派出所打击报复我。我之前反映的是征地拆迁的事情,中央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严禁介入征地拆迁,我不愿意给你们讲。我还要补充,你们办案程序违法,既然你们已经到我家里向我老公裴加玉出示对我的传唤证,我今天到你们派出所来主动配合调查,你们就应该向我出具传唤我的相关依据,今天你们问我的事情几乎都是在北京发生的事,而且你们没有向我出示北京公安机关认定我涉嫌寻衅滋事的移交手续,你们是没有权利传唤我的,你们出示以前的行政处罚的所谓证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一事不能重复处罚。还有就是你们现在的态度比原来好多了,2011年你们棠湖派出所没有出示任何手续、手铐脚镣、老虎凳刑讯逼供我5天,不给我饭吃、不给水喝、到现在没有任何说法。2014年东升街道办干部朱云飞暴力抢劫我的手机、眼镜,你们给了我受案回执后,棠湖派出所原所长匡涛把我强行押出派出所交给黑社会,关押在鸡冠山的一个农家乐8天。此两案有受案回执但至今没有下文。其它的事情就不说了。

2014年8月15日8时左右,我自己从北京西站坐公交车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大门口前,我看到门前已经有好多人了,都是来反映问题,我和这些人一起站在门口喊着口号要人权。门口执勤的武装把我们劝到路边,后来有两个警察来问我们是干什么的,我们说是来反映问题的。警察不让我们在这停留,劝我们离开,告诉我们要反映问题可以到信访部门,但大家不听,仍然坚持在开发署门前喊口号要人权。警察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把我们带上警车,来到派出所。民警对我们劝说过,但我们就是不听。来这反映问题时,我喊口号要人权。今天反映问题的就我一个人。来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反映问题是因为在这里反映问题能给我们当地政府施加压力,好把我的问题赶快解决,我是来要人权的。

4、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东升街道办信访负责人,干兴艳是东升普贤社区的老上访户,因认为政府拆迁政策和补偿不合理,曾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我们街道办和社区的工作人员都多次到北京进行劝返。最近一次是今年1月1日下午,我接到双流信访局的通知,东升辖区有四人在北京非访被送到了久敬庄国家救济服务中心,要求我们派人到北京将他们劝返,四人分别是干兴艳、李维国、胡金琼和贺德忠。接到情况后,我就带着4人分别的社区工作人员坐飞机到了北京,到达北京分流中心的时间都是2号凌晨两点钟左右,四人在我们工作人员的劝返下坐火车回到了成都。东升成都驻北京工作组的人员就给我们介绍,干兴艳他们四人于2017年1月1日在北京非法上访被北京警方挡获后送至久敬庄国家救济中心,我只晓得驻京工作组的给我说干兴艳在中南海外围非访被挡获的。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双流区东升街道普贤社区的社区妇女主任,干兴艳是双流区东升街道普贤社区2组的居民,因对安置赔偿征地不满,便于2009年左右开始到北京上访至今。我知道的是干兴艳从2009年开始便坐火车上访,后来就与其他上访人员一起到北京去上访,当地公安机关把干兴艳挡获后,把干兴艳移交给成都驻北京信访办事处,成都驻北京信访办事处就通知双流街道办事处去把干兴艳接回来,双流街道办事处把干兴艳接回来之后就移交给双流区公安分局棠湖派出所,派出所就给干兴艳做了笔录,之后就让干兴艳回家了。前几年基本上中央有大的会或选举,干兴艳都会去上访。我在双流区普贤社区从2008年工作开始期间,我记得干兴艳基本上是每年都会去北京上访几次,上访期间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和被北京警方训诫多次。2017年1月1日晚上,我接到普贤社区邹书记的电话,说的我们社区干兴艳在北京上访被挡获,安排我们工作人员去接,2017年1月2日凌晨3时许我们到的成都驻北京信访办,他们就将干兴艳移交给我们带回,当时我们准备当天接到她就回来的,因为干兴艳说她必须要见到街办领导,最后我给邹书记将情况说了后,在我们的劝导下干兴艳才答应和我们坐1月3号早上的火车返回双流,之后我们就买了1月3号早上8点半到晚上10点半的北京到成都的火车票,之后到了成都东站下火车后,因为火车站人太多,干兴艳就自己走了,最终没有和我们工作人员一起回到双流。

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7年11月28号到2016年12月23号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普贤社区担任普贤社区党总支书记,干兴艳是我们普贤2组的村民,是我们社区的老上访户,平时是我在负责她的维稳工作。在2016年12月23号那天,我们街办的任书记给我打电话说我们社区的干兴艳和其他社区的胡金琼、李维国、贺德忠四个人买了火车票准备进京上访,就叫我想办法把干兴艳劝回来,当时我就给她打电话问她,她说要给她8000元才说的好,我跟邹书记汇报后没有同意,直到25号我给干兴艳打电话就打不通了。30号干兴艳就主动给我打电话说她现在已经在北京了,直到2017年1月4号早上的时候我就听我们社区的人说干兴艳被我们社区的妇女主任王某1和街办的人从北京把她劝返回了成都火车东站但是到了火车东站她就一个人走了,我们社区就没有把她劝返回来。在这之前她还去北京上访过一、二十次,大概每年都要去三、四次,每次都是我们把她劝返回来的。之前她去北京的时候没有提出过要钱的事情,只有在2010年之前她提出过要医药费,因为之前有次在劝返的过程中发生了一次车祸,她就以车祸的理由要了大概4次医药费,每次都在一两千元左右。干兴艳在2011年因为进京上访被双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又到北京上访被北京市的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7、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双流区东升街道普贤社区党委书记,负责普贤社区的全面工作,干兴艳是我们普贤社区的重点人员她是上访老户,她每逢国家节假日和重大会议都会进京上访,多次被我们社区派人从北京等地接回当地。我们接到的通知是今年的元月1号干兴艳在北京上访被北京公安机关挡获,并告知我们派人将干兴艳接回当地。2016年12月23日,上午大概在11点钟的样子,我接到东升街道纪委书记任小利电话说干兴艳已经买了2016年12月25号的火车票要进京上访,喊我对干兴艳做好稳控工作。然后我就立即给前任社区书记何某通报干兴艳买好进京火车票准备上访的事,然后何书记就说按照干兴艳的作风很有可能是准备进京上访,想做好对她的稳控工作,结果没有联系到干兴艳,直到2017年1月1号下午4点钟的样子,我和任书记在一起开展工作的时候,任书记就接到电话称干兴艳在北京上访的时候被北京公安机关挡获了,他就喊我安排社区干部前往北京接人,然后我就立即安排了社区妇女主任王某1去北京接干兴艳回双流,2017年1月2日下午接到王某1的电话称干兴艳不愿意和她一起回双流,王某1还在电话里告诉我,干兴艳她要见领导,王某1告知干兴艳没有领导来,只有街道信访办主任在,干兴艳说的她要和我通电话,我就给干兴艳打了一个电话过去,我对干兴艳说“我是邹书记,刚调到普贤社区主持工作,有什么诉求,还是应该等我了解情况后逐级向领导汇报。”干兴艳在电话里对我说“我的问题已经向各级部门反映过了,均未得到合理的解决”我又对她说“你在北京也不是办法,有事还是该回双流再说”我也一直在对干兴艳做工作,最后干兴艳同意先回双流再解决问题。2017年1月3日下午5点半的样子,任书记告诉我说,王某1和干兴艳是晚上10点半的火车到成都站,然后在晚上10点40左右的样子我接到王某1的电话称干兴艳在下火车的时候乘其不备跑了,然后我就立即给任书记汇报了此事。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1月至今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普贤社区担任党委副书记,干兴艳是我们社区的上访户,据她说是因为征地、拆迁和房屋安置不合理的问题上访的。我只记得她到北京去的两次,这两次都是她因为上访被北京的工作人员挡到了,我去劝返的她。2014年8月份的一天,我们社区书记何某说上访户干兴艳在北京失联了,我和何书记就马上坐飞机到了北京,后来接到通知说干兴艳因为在北京上访被北京那边的警方拘留了,等干兴艳拘留完后,我和何书记就在北京的久敬庄把干兴艳接到了,我们坐火车把干兴艳接回家的。还有一次是2016年3月份的一天,那正是全国两会期间,何书记在北京那边给我打电话说干兴艳在北京那边上访又被北京那边的工作人员挡到了,因为通知他回来拆迁,就通知我和妇女主任王某1去换他回来,我们到了后,街办的领导已经将干兴艳和其他的上访户接到了,当时是我和王某1负责干兴艳的劝返工作,坐火车回来的。

9、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双流区东升普贤社区的治保主任,干兴艳是我们村上的村民,也是我们社区的老上访户。干兴艳多次去过北京上访还有省委省政府,2016年7月1日下午2点钟的样子,我接到何书记的电话通知我干兴艳因为非法上访被北京国安局的人挡获了,干兴艳人在北京拓叶(音)宾馆,让我和冯健友两个人立即坐飞机赶往北京将干兴艳劝返,我们是晚上8点过的样子到的北京,到了北京后我和冯某就在机场坐了一个出租车直接到的草桥拓叶宾馆,到达宾馆都已经是凌晨12点过了,我们当时就在宾馆看见了干兴艳,第二天早上8点过钟的样子就又从我们住的宾馆打出租车赶到拓叶宾馆,到了宾馆后我们就和北京信访局的人完成交接,交接完了之后,我和冯某就劝说干兴艳,当时干兴艳的态度很强硬,答应安排坐飞机回来后干兴艳才同意我们一起回双流的,回到双流后我们三个人打了出租车直接就将干兴艳送回她的家把她交到她的老公手上,然后我们才自行回的家。

1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普贤社区的治保队员,干兴艳是我们社区的居民,是上访户。干兴艳去过很多地方上访,成都市信访局、四川省信访局还有就是北京。2016年7月1日上午11时许,我们普贤社区的书记何某电话通知我下午18时乘飞机到北京去劝返干兴艳回来。当时和我一起去的还有社区治保主任杨某1。我们到北京机场已经晚上23时许,下飞机后我们又乘坐出租车到草桥社区的一个拓叶宾馆,见了干兴艳。干兴艳当天晚上不同意回来,7月2日早上8时许,我和杨某1主任又到拓叶宾馆去找干兴艳,沟通了很久,她才同意和我们回双流,但是要求回来的时候坐飞机,回双流下了飞机我们就坐出租车将干兴艳送回了香榭美邻二期北门的。

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普贤社区的综治队员,我晓得干兴艳,她是我们社区的上访户。2016年12月5日中午我接到社区妇女主任王某1的电话,让我和她一起到北京去将干兴艳接回来。当天下午14时许,我们乘坐飞机前往北京。到北京市拓叶宾馆已经是晚上19时许了,到了的时候是王某1主任和成都驻北京办事处的人沟通的。沟通后王某1和我就把干兴艳一起带到另外的一家宾馆住,并购买了第二天回来的火车票。第二天中午在北京西站乘坐火车往成都方向走。后来回到双流我们就将干兴艳交给她的家人。

12、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双流区东升街道普贤社区的党委委员,干兴艳是我们社区的上访户。干兴艳去过很多地方上访,北京市、省政府信访办、省委信访办、省人大信访办、市信访办、双流区信访办她都去过。2015年6月29号晚上的时候,我们普贤社区当时的社区书记何某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准备东西要去北京,晚上9点钟左右,我和何某一起到双流机场坐飞机去了北京,7月1号还是2号的时候,我们就接到驻京办的电话,通知我们叫我们去北京市久敬庄的一个信访接待点,也就是分劝中心去把干兴艳劝返回双流,当天我们到分劝中心找到她之后,我就和何某把干兴艳劝返回到了双流。

1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干兴艳是我们社区的上访户,多次到北京去上访,有几次我们去劝她不去上访的时候,她还向我们社区要钱,我知道的她一共要了三次钱。第一次是2014年9月底,我们社区两委会说国庆期间关于上访户维稳的事情,何书记就说上访户干兴艳向他提出了要2000元钱才不去上访的要求,会上讨论之后就同意了干兴艳的要求;第二次是在去年成都G20峰会期间的时候,社区开两委会,何书记在会上说他去做干兴艳的维稳工作的时候,干兴艳又提出要3000元钱的事,社区上的两委会就通过了;第三次是2016年国庆节前两天,我们社区开两委会的时候,何书记就说他去做干兴艳的维稳工作的时候,干兴艳又提出了要5000元钱才不去上访的要求,我们在两委会上经过讨论就同意了。

14、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双流区东升街道普贤社区的文书,从2013年11月开始担任普贤社区党委委员至今,因为干兴艳是上访人员我才认识的,她到县上、市上、省上和北京都去上访,自从我上班开始我就晓得她每年只要是重要节庆和重要事件她基本上都要去上访,反正最主要她去北京上访。干兴艳去北京上访我们社区都要派人去劝返,社区没有安排我去劝返过她。最近干兴艳在重要节庆或重要事件的时候,有没有去上访过,具体的我说不清楚,但是我记得有三次干兴艳没有去上访是因为我们社区给了干兴艳钱才没有去的。因为我听说她不给她钱就要去北京上访,我们社区为了稳控她不去上访就只有拿钱给她。我是听我们之前的社区书记何某于2014年在两委会上说的。这三次都经过了我们社区的两委会议,都在会上谈过并同意给钱给她的。但是三次给钱给干兴艳我都不在场,都是由负责稳控干兴艳的何书记给她的。三次分别是2014年国庆节前、2016年“G20峰会”的时候,2016年国庆节前。

1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双流区东升街道办普贤社区文卫干事,干兴艳是我们普贤社区2组的人,她是我们社区的老上访户。这几年她都一直在上访,有几次她还以上访为由找社区要过钱,我知道的就有三次,三次都是社区当时的书记何某给我们开两委会的时候在会上说的。第一次应该是2014年国庆节左右的时候,给了干兴艳两千还是三千块钱;第二次是在2016年7月成都G20峰会的时候,给了她三千块钱;第三次是2016年国庆节的时候,给了她五千块钱。

16、证人熊某2的证言,证实干兴艳是我们普贤社区的上访户,在上访的过程中还向社区要过钱,因为平时我们社区的何书记和妇女主任要到干兴艳的家里找她谈,在和干兴艳谈的时候干兴艳就提出要想她不去北京上访,那社区就要拿钱给她。我晓得干兴艳向社区要过三次钱,干兴艳要钱这件事是通过两委会议讨论决定的。第一次是在2014年9月要到国庆节的时候,当时是让社区给她2000元;第二次是在2016年7月G20峰会的时候,是让社区给3000元;第三次是在2016年的国庆节,这次是让社区拿5000元给她。有一次是干兴艳已经在上访了,她说的如果不给钱给她就不回来。其他两次应该是没有上访,具体她在哪里我也不清楚。

17、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普贤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机票复印件、车票复印件、费用单据复印件,证实干兴艳本人长期跑北京、省、市、区上访,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普贤社区为了劝返、外出宣传拆迁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等事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18、双流县公安局出具的双公(棠)决字[2011]第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2月19日,被告人干兴艳从双流出发,途经重庆到达北京,正值“国家两会”期间,干兴艳到北京多个机关违法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单位秩序,给予干兴艳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19、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京公朝行罚决字[2014]0089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干兴艳因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聚集反映问题,扰乱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20、成都市双流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1日,该办接到通知干兴艳等人到北京非访要求属地到京劝返,并庚即通知东升街道到京劝返。

21、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街道办于2017年1月1日接到干兴艳等人非法上访的通知,要求该街道劝返。

22、火车票,证实干兴艳于2017年1月3日8时30分乘坐G307列车从北京西站到成都东站。

23、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信访处出具的重点地区上访人员报告单,证实干兴艳到中南海外围上访。

24、被告人干兴艳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干兴艳身份信息及其系成年人犯罪。

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兴艳违反国家信访有关规定,多次前往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后继续到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干兴艳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干兴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干兴艳多次在北京市的多处非信访场所滞留、聚集,并被行政拘留,其又到中南海外围非法上访,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量刑,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干兴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干兴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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