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竹英,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1年3月1日被临武县森林某某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一部刑诉[20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竹英犯失火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竹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19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肖竹英到临武县××镇××村“四里凹”自家种有板栗树的旱地里锄草。15时许,肖竹英将茅草堆在地上,用打火机点燃焚烧。正值气候干燥,风势较大,燃烧的茅草被吹散,引燃旱地附近的茅草,肖竹英虽奋力扑救,但火势迅速蔓延至白岭村“三脚”岭,引发森林火灾。经当地群众和干部的全力扑救,大火于当日17时许被扑灭。经鉴定,此次大火过火林地总面积441.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0.6亩(杉木15.5亩、湿地松3.0亩、楠竹12.1亩),其他灌木林地面积411.1亩。

被告人肖竹英于2021年2月20日自动到临武县森林某某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肖竹英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竹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白岭下快自然村处理意见、关于2.19肖竹英失火烧山一案处理意见、关于肖竹英失火处理方案、林权证、谅解书、收据两张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1、曹某2、黄某、曹春万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曹上富曹长顺的陈述;

4.被告人肖竹英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郴森保林鉴字[2021]第26号林业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竹英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擅自野外用火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441.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0.6亩(杉木15.5亩、湿地松3.0亩、楠竹12.1亩),其他灌木林地面积411.1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竹英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肖竹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竹英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竹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本案被告人肖竹英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肖竹英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肖竹英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肖竹英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华

人民陪审员  胡霞武

人民陪审员  李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骆美霖

书记员肖鑫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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