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遵义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芳邻二期16层3号。

法定代表人:邹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韩家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昌,系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系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孙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昌,系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系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执行韩家福等人申请执行遵义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遵义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被执行人遵义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请求撤销对我公司位于时代港湾2-1号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事实和理由:一、我公司在2021年3月3日领取评估报告,但法院却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公告了《拍卖公告》,2月22日制作了拍卖通知书,法院先启动拍卖,后送评估报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权利;二、法院对评估和拍卖公司的选定是否“摇号”,我公司不知情,法院也未通知我公司。三、评估报告的价值时点是2020年8月,已过期。综上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请求撤销。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韩家福等人答辩认为:一、在评估机构选定时,被执行人不配合,其故意未到法院,拖延执行,法院在我方到场的情况下,依法摇号选定,不存在单方确定的问题;二、评估报告及拍卖公告、拍卖通知均在网上进行公示,被执行人应该知晓。三、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没有异议权。四、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1年,应到2021年9月,尚未到期。综上,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执行韩家福等人申请执行遵义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案号是(2019)黔03执247号,后该案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案号是(2021)黔03执恢6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查控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拟对被执行人位于时代港湾的2-1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在向其送达评估报告以前,就先行采取其它执行措施,行为违法,应当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对被执行人采财处置程序看,本院执行人员在向其送达评估报告后,告知被执行人,如其对评估报告有意见,应在10天内提出,如其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法院并未侵犯其程序性权利。另外,本案在异议审查程序中,经向执行实施部门了解,就案涉标的尚未进行拍卖,法院在向其送达评估报告前,依法实施拍卖的前期程序性准备工作,并无不当。关于评估报告期限的问题,经查,评估报告尚未超期。综上,异议人请求撤销对位于时代港湾2-1号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遵义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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