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贾宏亮。
审理经过
对被执行人贾宏亮执行罚金一案,本院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经我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 人民陪审员 郝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