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宝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辽阳市白塔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市排水公司,住所地沈河区文萃路34号。
法定人代表:海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悦,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孟范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第三人:陈召远,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宝华与被告沈阳市排水公司、孟范民,第三人陈召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