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住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8-1号。
负责人:刘越,系行长。
被告:安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安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